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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爱迪尔违规收警示函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2018年11月19日,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迪尔”,002740.SZ)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盘珠宝”)董事苏建明及其配偶郎娇翀与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特发贷款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特发贷款公司向苏建明、郎娇翀提供7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0个月。 

  同日,大盘珠宝与特发贷款公司签署担保函,向特发贷款公司与苏建明、郎娇翀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700万元(占爱迪尔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48%)。本次担保事项,爱迪尔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5月22日才披露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余54.80万元本金未偿还,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除。   

  2018年4月17日,苏华清与陈建德签署借款协议,陈建德向苏华清提供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9年9月24日,苏华清与陈建德签署还款承诺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大盘珠宝为苏华清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500万元(占爱迪尔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4%)。本次担保事项,爱迪尔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7月4日才披露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余500万元未偿还,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除。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爱迪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爱迪尔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李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苏日明、狄爱玲,持股比例14.28%,5.85%。大盘珠宝成立于2006年06月0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苏建明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为爱迪尔,持股比例51.00%。苏日明与苏建明为堂兄弟关系。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担保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盘珠宝)董事苏建明及其配偶郎娇翀与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贷款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特发贷款公司向苏建明、郎娇翀提供7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0个月。同日,大盘珠宝与特发贷款公司签署担保函,向特发贷款公司与苏建明、郎娇翀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70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48%)。本次担保事项,你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5月22日才披露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余54.80万元本金未偿还,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除。   

  2018年4月17日,苏华清与陈建德签署借款协议,陈建德向苏华清提供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9年9月24日,苏华清与陈建德签署还款承诺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大盘珠宝为苏华清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500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34%)。本次担保事项,你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7月4日才披露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余500万元未偿还,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除。 

  你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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