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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连技术员工持股计划半价回购 深交所:变相输送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关于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84号)显示,2020年10月26日晚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技术”,300679.SZ)披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员工持股计划拟以19.49元/股购买公司回购股份,购买价格相比回购均价折价约50%,相比于当日股票收盘价格折价53%,参加对象包括董监高人员等。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电连技术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1.电连技术补充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的价格大幅低于市价和回购均价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2.公告显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将分三期解锁,其中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指标以2019年作为基数,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分别需达到一定标准。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依据,并结合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说明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能否达到激励效果,是否存在变相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3.公告显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补充说明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而非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考虑,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对象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4.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深交所要求电连技术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电连技术成立于2006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2.81亿元,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陈育宣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陈育宣持股7134.70万股,持股比例25.41%。 

  电连技术于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显示,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总人数共计不超过176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386.92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1亿股的1.38%,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54.11万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电连技术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4元/股。截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6.9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38%,成交的最低价格为35.70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44.9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0亿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9.49元/股,不低于公司回购股份均价的5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84号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员工持股计划拟以19.49元/股购买公司回购股份,购买价格相比回购均价折价约50%,相比于当日股票收盘价格折价53%,参加对象包括董监高人员等。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1.请补充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的价格大幅低于市价和回购均价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2.公告显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将分三期解锁,其中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指标以2019年作为基数,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分别需达到一定标准。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依据,并结合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说明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能否达到激励效果,是否存在变相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3.公告显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请补充说明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而非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考虑,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对象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4.其他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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