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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乾照光电董事长金张育董秘刘文辉收警示函 代持未告知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显示,经查,当事人金张育、刘文辉与自然人杨涛之间存在如下代持事项: 

  金张育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签订备忘录,约定金张育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300102.SZ)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的其中50万股股票由杨涛实际出资,金张育代为持有。 

  此外,刘文辉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约定其在乾照光电员工持股计划中的80万份额由杨涛实际出资,刘文辉代为持有。 

  上述代持事项实际发生,金张育、刘文辉作为乾照光电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中未诚实守信,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代持事项,导致乾照光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颁布)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二人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乾照光电成立于2006年2月21日,注册资本7.08亿元,于2010年8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金张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560.37万股,持股比例10.69%。 

  金张育自2016年11月10日至今任乾照光电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3月20日;刘文辉自2016年12月7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乾照光电于2017年9月5日发布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05亿股的2.27%。其中首次授予128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5亿股的1.82%;预留32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5亿股的0.4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含董事长金张育、刘文辉等8名高管,另有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5人,共计23人。 

  

  此外,乾照光电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显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2 元/股,激励对象共2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5万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颁布)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金张育、刘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张育、刘文辉: 

  经查,你们与自然人杨涛之间存在如下代持事项:一是金张育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签订备忘录,约定金张育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的其中50万股股票由杨涛实际出资,金张育代为持有。二是刘文辉与杨涛于2017年12月约定其在乾照光电员工持股计划中的80万份额由杨涛实际出资,刘文辉代为持有。 

  上述代持事项实际发生,你们作为乾照光电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中未诚实守信,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代持事项,导致乾照光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颁布)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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