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近日,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汇检罚〔2020〕0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经常项目资金收付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给予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罚款40.00万元、建议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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