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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漏报案件信息遭罚 曾曝亿元骗贷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46号),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存在漏报案件信息违法违规行为,陈宇对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漏报案件信息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天津银保监局对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天津银保监局对陈宇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据大连银行官网披露的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29%;第二大股东为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1.07%;第三大股东为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4.41%。 

  据华夏时报2019年初报道,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一支行副行长葛震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料审核,利用职务帮助天津七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七建公司”)董事长王某骗取贷款,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损失近亿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刑事裁定书显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葛震的上诉,维持原判。葛震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国杨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法院已经做出终审裁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葛震与王某非亲非故,却在王某两次贷款过程中不遗余力的在各个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王某曾在证言中表示,葛震知道贷款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一部分合同是虚构的,而葛震也“从中得到了好处”,他通过中间人孙某给了葛震600万好处费。但葛震及孙某对600万好处费一事均予以否认。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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