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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景津环保董事杨名杰收警示函 子女多次买卖公司股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显示,经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当事人杨名杰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603279.SH)董事,其子女杨文庆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多次买卖景津环保公司股票,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判定,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名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景津环保成立于2010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4.00亿元,于2019年7月2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景津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7亿股,持股比例34.34%。

  杨名杰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3月17日任景津环保第1届董事,于2020年1月16日至今任第3届非独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1月15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杨名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1974年至1998年任天津机械厂厂长;1999年至2004年,历任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副厂长、副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至2010年,任景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任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6年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技术顾问。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名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7号

  杨名杰:

  经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你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董事,你的子女杨文庆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多次买卖景津环保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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