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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凡股权投资3宗违规遭整改 未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4号显示,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凡股权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合凡股权投资管理的“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合凡股权投资作为“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发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该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合凡股权投资作为“合凡资产-奥园集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赎回的情况下,仍为部分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合凡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凡股权投资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注册资本1133万人民币。公司股东分别为姜海、广州合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伍方方、罗耀聪,持股比例分别为52.96%、30.01%、15%、2.03%。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作为“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发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该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作为“合凡资产-奥园集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凡资产-蓝光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赎回的情况下,仍为部分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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