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7号显示,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声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吴声资产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吴声资产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吴声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吴声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060万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吴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1.13%;胡文培持股持股比例18.87%,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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