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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华会计师所遭罚没180万 执业奥瑞德审计项目违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11月9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所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600666.SH)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会计师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会计师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会计师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会计师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会计师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大华会计师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奥瑞德前身为重庆西南药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2.27亿元。1993年7月12日,公司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5年,公司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0666。 

  大华会计师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段岩峰所在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110101480059,批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京会协〔2014〕87号,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于建永所在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110002720017,批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6月20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京会协(2004)070号 ,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2018年4月24日,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显示,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 

  2019年4月26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公司管理层通过自查,发现奥瑞德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存在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以及不符合收入回款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回款的情形。其中:(一)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销售给客户的一百余台套设备,合计销售金额1.70亿元。(二)在2017年度收到客户设备回款1.10亿元和3079.00万元,该经济业务不符合收入回款条件。由于上述借款或销售行为发生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奥瑞德对以上账外借款事项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二)恰当应对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知悉的、且如果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之前已实施审计程序并已得出满意结论的事项执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诉讼和索赔事项。这些审计程序包括:(一)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二)查阅治理层的会议纪要和被审计单位与外部法律顾问之间的往来信函;(三)复核法律费用账户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条:如果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注册会计师除实施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寻求与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进行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如果法律法规禁止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12年2月成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于建永,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段岩峰,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所与奥瑞德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专项说明》、相关公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大华所、于建永、段岩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大华所及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已经做到勤勉尽责。之所以没有发现奥瑞德的舞弊行为,系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相关单位之间合谋舞弊并刻意隐瞒所致,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手段无法发现。虽然个别审计程序执行中存在瑕疵,但并非发现奥瑞德舞弊行为的关键因素,不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请求豁免对大华所和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第二,即便大华所和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处罚结果也明显偏重,与实际情况不匹配。恳请对大华所的行政处罚酌情考虑。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第一,在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大华所在发现相关异常情况后,仍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诉讼事项和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第二,当事人并没有提供影响我局前期就违法事实认定及违法情节方面的证据,本案量罚时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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