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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俏江南天津一分店遭罚5万元 外卖现黑色白色两种虫子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127号)显示,2020年7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接到举报后总队领导指派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举报人已退回该公司的雪梨银耳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0〕37号),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延强〔2020〕15号)。 

  经查明,举报人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下单购买菜品4份(三方订单号:17507861807014416),其称拆开包装发现订购的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表示认同,没有异议。7月27日,举报人将该笔订单内含食品退回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接受退货并全额退款。 

  据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店长段霞霞确认,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混入白色虫子的原因是在原料红枣的保存过程中有虫子钻进枣中,经过汤羹的制作烹煮,红枣被煮烂,红枣中的白色虫子混入汤羹之中;混入黑色虫子的原因其公司还未找到。目前这批红枣已经用完,没有剩余。上述食品银耳雪梨羹在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售价为15.00元/碗,案件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情形,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收雪梨银耳羹1碗;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3日。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美元,为俏江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俏江南是国际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品牌。创始于2000年,自成立以来,俏江南遵循着创新、发展、品位与健康的企业核心精神,不断追求品牌的创新和突破,从国贸第一家餐厅到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成都、深圳、苏州、青岛、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27号 

  当事人: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164XY????????????????? 

  住所(住址):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购物中心L3-053、054、055、056)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0年7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接到举报后总队领导指派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9号的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针对举报人反映的2020年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该公司购买的雪梨银耳羹食品内混有虫子一事,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该公司确认,认同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举报人已退回该公司的雪梨银耳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0〕37号),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延强〔2020〕15号)。 

  现查明,举报人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下单购买菜品4份(三方订单号:17507861807014416),其称拆开包装发现订购的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表示认同,没有异议。7月27日,举报人将该笔订单内含食品退回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接受退货并全额退款。据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店长段霞霞确认,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混入白色虫子的原因是在原料红枣的保存过程中有虫子钻进枣中,经过汤羹的制作烹煮,红枣被煮烂,红枣中的白色虫子混入汤羹之中;混入黑色虫子的原因其公司还未找到。目前这批红枣已经用完,没有剩余。上述食品银耳雪梨羹在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售价为15.00元/碗,本案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举报信1封、外卖平台小票复印件1份、现场食品照片复印件6张、商户退款截图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影像照片1张、微信退款截图1份、微信收款截图1份、美团外卖平台退款截图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020年8月24日,我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雪梨银耳羹1碗;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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