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黑汇检罚〔2020〕6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成立于2010年1月6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43.60亿人民币,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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