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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相财富山东河北收警示函 2分公司投顾业务涉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5号)显示,经查,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投资顾问业务营销推广环节存在未能留存微信通话记录的问题。 

  山东监管局判定,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三条,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查,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问题,一是部分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二是在向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号等信息,未揭示投资风险。 

  河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按照该规定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为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天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5号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投资顾问业务营销推广环节存在未能留存微信通话记录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的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二是在向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号等信息,未揭示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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