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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酒鬼酒信披违规副总程军收监管函 股价依旧连续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号)。2020年12月28日上午,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000799.SZ)分别在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2020酒鬼酒创造历史,2021酒鬼酒馥郁腾飞!”的报道,称酒鬼酒于2020年12月26日下午召开了年度经销商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千多名经销商、新闻媒体及行业嘉宾出席,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程军在经销商大会上表示,酒鬼酒销售目标是“突破30亿,跨越50亿,争取迈向100亿”。当日,酒鬼酒股价涨停,此后酒鬼酒股价持续上涨。而根据酒鬼酒前期披露的历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8亿元、11.87亿元、15.12亿元;根据酒鬼酒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27亿元。 

  酒鬼酒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2.1条、第2.15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6条、第5.2.11条的规定。程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成;1985年更名为湘西吉首酿酒总厂;1992年更名为湘西湘泉酒总厂;1996年改制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湖南省50家最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之一;1997年由湘泉集团独家发起创立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全面完成改制重组,中皇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15年,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皇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 

  当事人程军2020年4月23日起担任酒鬼酒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2020年5月15日起担任公司董事。 

  2020年12月28日,酒鬼酒官网发布新闻“2020酒鬼酒创造历史,2021酒鬼酒馥郁腾飞!”称,12月26日下午,酒鬼酒公司年度经销商大会在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剧院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千多名经销商、新闻媒体及行业嘉宾共聚一堂,共话发展,共谋未来。 

  中粮酒业董事长、总经理兼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浩,中粮酒业副总经理徐菲,中粮酒业副总经理兼酒鬼酒公司副董事长郑轶,酒鬼酒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程军,酒鬼酒公司销售管理中心总经理王哲,中粮酒业其他各事业部领导和嘉宾共同出席。程军在经销商大会上表示,酒鬼酒公司坚持战略方向不动摇:将酒鬼酒打造成中国文化白酒第一品牌,将“内参酒”打造成中国四大高端白酒品牌之一。公司销售目标是突破30亿,跨越50亿,争取迈向100亿。 

  2020年12月28日,酒鬼酒收报140.34元,涨10.00%。12月29日,收报144.88元,涨3.24%。12月30日,收报153.99元,涨6.29%。12月31日,收报156.50元,涨1.63%。2021年1月4日,收报172.15元,涨10.00%。1月5日,收报178.70元,涨3.80%。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13条规定: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号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程军: 

  2020年12月28日上午,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在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2020酒鬼酒创造历史,2021酒鬼酒馥郁腾飞!”的报道,称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下午召开了年度经销商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千多名经销商、新闻媒体及行业嘉宾出席,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程军在经销商大会上表示,你公司销售目标是“突破30亿,跨越50亿,争取迈向100亿”。当日,你公司股价涨停,此后你公司股价持续上涨。而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历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8亿元、11.87亿元、15.12亿元;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27亿元。 

  你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2.1条、第2.15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6条、第5.2.11条的规定。程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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