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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华投资集团及总经理唐春华收警示函 私募三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华投资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宽华投资集团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宽华投资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唐春华作为宽华投资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宽华投资集团于2014年07月14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唐春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期货、证券)等。公司前三大股东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招商集团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15%、1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1日 

  关于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春华: 

  近期,我局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应当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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