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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川财证券2宗违规 资管部总经理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王海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存在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等两项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 

  王海阳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认定王海阳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川财证券成立于1997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传统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川财证券大股东为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1.81%。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王海阳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S1100817080002,执业机构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投资主办人。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海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王海阳: 

  经查,我局发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部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参与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相关业务流程;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交易标的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王海阳(身份证号:130403197907291232)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债券业务主要负责人。 

  川财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王海阳现有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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