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琼汇检罚〔2021〕2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给予警告,处人民币4266.16万元的罚款。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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