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42号、43号、44号)显示,吉林银保监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0.13万元,所涉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区31.96万元、通化地区38.18万元。
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为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出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需求上报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分支机构再通过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的方式列支手续费以外的车险销售费用,导致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的产生。
吉林银保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吉林(市)地区、通化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执行)。
此外,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陈德松任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吉林分公司根据吉林地区、通化地区分支机构的费用政策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销售费用超出手续费科目部分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上述业务及管理费报销具体流程为,中心支公司发起报销申请后流转到省分公司,最终经陈德松审批结束。陈德松作为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母志明任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母志明初步审核后,其所在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31.96万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母志明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支付业务及管理费补贴车险销售费用,直接参与了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属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马小平任大家财险通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经马小平初步审核后,该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38.18万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马小平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支付业务及管理费补贴车险销售费用,直接参与了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属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德松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母志明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小平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3.6亿元,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型保险集团。
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为主业,下设大家人寿、大家财险、大家养老、大家资产四家保险子公司和健康养老、不动产投资、科技创新三大赋能板块。
大家财险于2019年8月21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9〕785号)批复开业,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金40亿元。公司经营各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融大天玺24楼
主要负责人:陈德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01,314.00元,所涉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区319,550.00元、通化地区381,764.00元。
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为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出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需求上报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分支机构再通过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的方式列支手续费以外的车险销售费用,导致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的产生。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吉林(市)地区、通化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
当事人:陈德松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280119621022XXXX
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陈德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01,314.00元,所涉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区319,550.00元、通化地区381,764.00元。
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为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出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需求上报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分支机构再通过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的方式列支手续费以外的车险销售费用,导致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的产生。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陈德松任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吉林分公司根据吉林地区、通化地区分支机构的费用政策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销售费用超出手续费科目部分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上述业务及管理费报销具体流程为,中心支公司发起报销申请后流转到省分公司,最终经陈德松审批结束。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陈德松作为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陈德松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陈德松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德松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
当事人:母志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20219670319XXXX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母志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01,314.00元,所涉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其中涉及吉林地区319,550.00元。
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为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出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需求上报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分支机构再通过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的方式列支手续费以外的车险销售费用,导致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的产生。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母志明任大家财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母志明初步审核后,其所在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319,550.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母志明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支付业务及管理费补贴车险销售费用,直接参与了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属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母志明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母志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母志明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
当事人:马小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52419801229XXXX
住址:通化市东昌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马小平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01,314.00元,所涉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其中涉及通化地区381,764.00元。
该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为大家财险通化中心支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出车险销售费用政策需求上报省分公司,省公司根据分支机构建议制定了超出备案手续费率上限的车险销售费用政策,分支机构再通过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的方式列支手续费以外的车险销售费用,导致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的产生。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马小平任大家财险通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经马小平初步审核后,该公司列支业务及管理费381,764.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马小平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支付业务及管理费补贴车险销售费用,直接参与了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属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险吉林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马小平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马小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小平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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