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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元证券两保代收警示函 保荐扬子地板IPO未勤勉尽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对魏韫新、王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魏韫新、王钢在担任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地板,股票代码:43053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工程收入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魏韫新、王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扬子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魏韫新、王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韫新、王钢: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工程收入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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