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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特电机原财务总监龙良萍被通报批评 短线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查明的事实,龙良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良萍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002176.SZ)原财务总监,在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任职期间,通过“刘某连”等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合计交易股数为81.96万股,涉及金额为791.65万元。

  龙良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锂产品、电动汽车及智能机电产品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号:002176)。公司注册资本17.06亿元,总资产78.5亿元。公司总部位于江西宜春。下属子公司、分公司30多家,产业分布在国内江西、上海、天津、浙江和江苏5省市及境外德国、日本等地区,经营业务涵盖锂矿采选与深加工、电动汽车、智能机电等行业。

  江特电机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到,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变动主要系换届选举所致,公司高管变动主要系部分高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其中,财务总监龙良萍因退休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承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所综合考虑其违规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查明的事实,龙良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良萍作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原财务总监,在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任职期间,通过“刘某连”等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合计交易股数为819600股,涉及金额为7916466 元。

  龙良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龙良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龙良萍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日

关键词:,江特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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