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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六起典型案例:日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六起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日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六起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抚顺亿安集团物资流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4年,黑龙江省法院将抚顺亿安集团物资流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因原执行法院执行长达18年之久未能结案,属于执行中常说的“骨头案”。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得知,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0余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2次拍卖,均被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迫暂缓、中止拍卖。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得知该案被拍卖的标的物仍在被执行人名下,遂决定依法采取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执行人员果断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顺利将文书送达。在拍卖过程中,该标的评估价为900余万元,经过拍卖程序后该标的物以高出评估价1倍的1700万元成交,除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596万元,余款1000余万元返还给被执行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本案在原执行法院已执行18年,案件的难度可见一斑。面对这样复杂、疑难的案件,强制执行措施固然是必要的手段,但制定详实、周密的执行方案、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是破解本案的关键。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平时的工作中苦练基本功,注重自身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培养,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积累执行经验,做群众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关键时刻敢于担当、敢于硬拼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为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形成哈铁两级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新局面。

  案例二: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调解中铁二十三局二公司应给付齐齐哈尔城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33.47万元。但中铁二十三局二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齐齐哈尔城建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办案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但其始终不予配合,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虽经多方调查取证但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后,办案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铁道支行有存款并第一时间冻结了该账户。后经审查决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平台将其失信行为公布于众,此时被执行人迫于经营需要和社会影响的压力主动找到执行法院表示同意和解并一次性履行了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全力促使“老赖”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圆满解决在于办案法官能够把握本案执结的关键,通过调查了解后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其义务,是一个典型的“老赖”。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最高院开通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信息,联合“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威慑效应,对被执行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来的出行、银行贷款、高消费等事项进行层层限制和控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案例三:吴某申请执行黄某刑附民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该案被执行人黄某在2012年12月天津开往哈尔滨的旅客列车上,因座位问题与吴某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黄某将吴某的左眼泪小管抓裂,造成轻伤,被哈铁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9905.88元。黄某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哈铁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到黄某,黄某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已经年过半百且已服刑完毕,而当时抓伤吴某,是因为吴某动手在先,自己不应该再进行民事赔偿。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对其析法明理,使其不再对赔偿产生质疑。然而黄某在随后财产报告中称,自己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独居在一间无照平房内,且爱人去世多年,仅靠养女接济生活。

  经法院网络查控与外出调查反馈,黄某的多个账户内余额之和不足10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哈铁法院执行人员在随后与黄某的一次交谈中,无意中发现黄某不享受低保待遇,这使得执行人员产生疑问。随后,执行人员分别赴省、市社保局调查,经查黄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1896.16元。另外在一次突击调查中,执行人员发现黄某将自己居住的平房以每月400元的价格出租。据此,哈铁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冻结黄某退休金账户,并不辞辛苦每月对该退休金进行冻结、划扣,在预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外,将剩余部分返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充分体现执行干警责任心的典型案例。办案人员能够在充分利用网络查控手段等财产调查方式之外,通过被执行人言语中的蛛丝马迹,分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而查找到可执行财产。在执行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在办公室中进行查询和控制,但是信息化仅是工作的辅助手段,信息化调查无结果并非穷尽调查手段,在结合信息化的同时,还要继续运用传统手段,两者互相结合,才能更好的为执结案件服务。本案中哈铁法院执行干警,能够做到在网络查控无结果的情况下,冷静思考、细心调查,最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最终促使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四:杨某某、米某某申请执行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在执行杨某某、米某某与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判令被执行人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米某某劳务费125万余元,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哈铁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早已名存实亡,其办公地址已变更多时,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被吊销和注销,其法定代表人也杳无音信。

  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而草草结案,而是在后续耐心的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系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办的全资分公司这一重要线索,遂依法追加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执行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时,还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仍存在业务往来。

  为使案件彻底执结、农民工早日拿到劳务费用。执行法官通过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施压,被执行人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不住压力,最终浮出了水面。三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很快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由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被执行人签订协议后,当即便履行了义务,本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直以来是哈铁两级法院执行局办理的重点案件。通过执行法官细致工作,不辞辛苦多次奔赴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北、天津两地,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此类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其中运用了多种执行技巧,把握住执结此案的关键所在,最终为被拖欠多年劳务费的农民工要回了血汗钱。

  案例五: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生命、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某人身伤害赔偿款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当时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每月工资只有200多元,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得知王某因另一起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遂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该案件移送到齐齐哈尔铁路法院执行局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得知李某某已被确认为工伤,并获得伤残补助3万余元。执行法官依法向在看守所羁押的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此案能否顺利执行,执行法官遂前往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被执行人王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刑事鉴定意见书。执行法官通过大量财产调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公积金账户内存有7万余元,针对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答复,齐齐哈尔铁路法院执行局组织全局干警围绕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现实障碍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讨后,决定执行王某的住房公积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齐齐哈尔铁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措施得当,对待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敢出新招、奇招、狠招。通过缜密思考和大量财产调查工作,挖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方式,使得本案顺利执结,既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又合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的做法对于积极拓宽执行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式,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案例六:佳木斯龙盛龙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铁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佳木斯龙盛龙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龙盛龙公司)申请执行鹤岗铁燃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铁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燃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1.23万元。被执行人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佳木斯铁路法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单位已经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单位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有经营状况都处于停滞状态,法定代表人已经不知去向。从外表看此公司已经没有了任何的履行能力,此案陷入无法执行状态。但执行法院对此案并没有立即进入终结或中止程序,而是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最终查到被执行人在其它公司有两笔债权,经核实后执行了其中的一笔债权3万余元,另外一笔债权在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有91万余元,于本案标的基本相当。但此案的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沈阳炼焦公司都不承认此笔债权,后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后确认了此笔债权归本案的被执行人铁燃公司所有。佳木斯铁路法院调取了证据后,将沈阳炼焦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下达了执行通知,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佳木斯铁路法院驳回后又向哈铁中院提出执行复议,复议再次被驳回。

  对第三人的异议审查完毕,此案继续执行。执行法院为避免异地执行带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及外地法院执行的多种不利因素,并利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优势。经协调后将此案委托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此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使一起看起来无法执行的疑难案件,在运用了各种法律手段、执行措施后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此案的执行正是执行法院运用和调整了社会间的各种合力,运用了各种的法律手段,运用了法院之间的整体合作,使得此案的第三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理有据得以强制执行,使申请人的财产得以有效的保护,使得被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使社会的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调整下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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