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汴汇检罚〔2020〕25号)显示,江苏泽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中心支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9.93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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