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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波太平鸟虹口第一分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不合格套装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1〕092021001013号)。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3741万元,罚款0.7234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明:2021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名称为“套装(货号:F2FCB2168)”的《检验报告》(编号为 C2021-0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绳带要求不符合GB 31701-2015-4.4.3(《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该结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从总公司即生产企业: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NE48C)处购入上述涉案产品“套装(货号:F2FCB2168)”17件,因当事人无进货合同、税票及其他相关凭证,故进货价无法计算。涉案产品标牌价499元,现已销售10件,因换季折扣、活动促销等因素,最终售价合计3741元。剩余7件涉案产品已下架退回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按标牌价计算,共计金额3493元。综上,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7234元,违法所得374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的产品;

  2、没收违法产品“套装(货号:F2FCB2168)”柒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壹圆(3741元);

  4、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叁拾肆圆(7234元)。

  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603877.SH)全资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H603877)(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以顾客为中心, 以“让每个人尽享时尚的乐趣”为使命的时尚品牌零售公司。现拥有PEACEBIRD WOMEN太平鸟女装、PEACEBIRD MEN太平鸟男装、LEDIN乐 町少女装、Mini Peace童装、MATERIAL GIRL“物质女孩”女装、COPPOLELLA、PETiT AVriL贝甜童装、PEAC EBIRD LIVIN’太平鸟巢家居等多个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1〕092021001013号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WPFXJ

  住所(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B)03层36/37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养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B)03层 36/37号

  经查明:2021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 口第一分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名称为“套装(货号:F2FCB2168)”的《检验报告》(编号为 C2021-0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绳带要求不符合 GB 31701-2015-4.4.3(《婴幼儿及儿 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该结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从总公司即生产企业: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NE48C)处购入上述涉案产品“套装(货号:F2FCB2168)”17件,因当事人无进货合同、税票及其他相关凭证,故进货价无法计算。涉案产品标牌价499元,现已销售10件,因换季折扣、活动促销等因素,最终售价合计3741元。剩余7件涉案产品已下架退回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按标牌价计算,共计金额3493元。综上,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7234元,违法所得3741元。

  上述事实,由《检验报告》(编号为 C2021-002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套装(货号:F2FCB2168)”的商品进出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虹罚告〔2021〕092021001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的产品;

  2、没收违法产品“套装(货号:F2FCB2168)”柒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壹圆;

  4、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叁拾肆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键词:,太平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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