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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老患者转介绍——雇佣职业医托 患者通过朋友了解医院治疗情况及效果,到医院治疗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医院通过对患者进行主观引导、利益诱惑,促使患者频繁向医院转介绍患者,那么,医院就涉嫌“雇佣职业医托”,患者涉嫌“职业医托”。 【忠告】疗效性价比是第一位,性价比高了,患者自己就来了。 2、医疗惠民活动——诱导消费、骗取医保基金、不正当竞争 医疗惠民活动是医疗机构践行医疗服务的合法形式。但如果“以惠民活动为诱惑,挂羊头卖狗肉”,引导患者进行高额买单,就涉嫌“诱导消费行为”;以免费、低价为噱头,吸引患者,涉嫌“骗取医保基金”、“不正当竞争”。 【法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严禁医院以免费治疗为由进行广告宣传。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使用医保基金。如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忠告】惠民就要实实在在,别让惠民变成“消费陷阱”。 3、借助名医、名人、知名机构的题字、形象、牌匾等——违法广告法 【案例】长春和美妇科医院在内部公共区域发布含有“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致词长春和美妇科医院;世界卫生组织临床推荐技术宫腔镜无痛探查术;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落款颁发的吉林省妇科肿瘤专科联盟”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并进行虚假宣传,且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2019年4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以及实施混淆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送达的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忠告】以前是背靠大树好乘凉,现在靠谁都不如强大自己。 4、利用患者治疗案例做见证——泄露患者信息侵权、承诺疗效 老患者的治疗案例,涉及形象、姓名等信息的,一定要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如果确因需要,使用该案例的,需要将患者个人信息进行遮挡或用“某”替代,患者姓名用化名替代。 【忠告】治疗案例能彰显医院水平即可,不必表述过于繁琐和详细。 5、专家科普讲座——诱导患者、承诺疗效 医院在新媒体平台或线下进行科普讲座,一定要淡化医院职工身份,禁止诱导患者,夸大及承诺疗效,把疾病讲清楚讲明白就可以了。 【忠告】公益定位,科普定位,事实根据,严禁诱导到院和指导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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